(2016)鲁0683执30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伟强与被执行人李智追偿权纠纷一案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强,李智,高广远,张煜桦,许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046-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强,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广远,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煜桦,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许昌山,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强与被执行人李智、高广远、张煜桦、许昌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智、高广远、张煜桦、许昌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21.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