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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家勇与罗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勇,罗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191号原告邓家勇,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罗婵,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家勇诉被告罗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家勇以欲与被告罗婵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家勇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邓家勇负担。审判员  俸梓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