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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沈阳久益农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沈阳佟沟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久益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沈阳佟沟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159号原告:沈阳久益农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绿岛旅游度假区梧桐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吴廷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利,男,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翠柏路14号。法定代表人:蹇骞,男,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高莹,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芳,女,系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沈阳佟沟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梧桐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刘大千,男,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明浩,男,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卫东,男,系该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久益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沈阳佟沟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7日,原告沈阳久益农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久益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久益农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1850元,减半收取245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继东审判员  张振岭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