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834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3月2日生,穿青人,居民,住织金县。被告:郑某,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已与被告郑某和好一起生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