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涟水上水创业园大酒店与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上水创业园大酒店,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26行初10号原告涟水上水创业园大酒店,住所地在涟水县上水创业园。负责人邓静,该酒店投资人。被告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涟水县涟洲路副16号。法定代表人张木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连云、郭波,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涟水上水创业园大酒店诉被告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同意缴纳罚款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水上水创业园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保俊审 判 员 周建权代理审判员 钱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卫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