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2802民督2号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团堡镇晒田村一组。注册号:422802000024629。法定代表人黎昌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敏,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法定代表人谢绍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多次在申请人处购买建筑材料,累计拖欠材料款50000元,2016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的材料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材料款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