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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武杰与王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杰,王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武杰,男,195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通州区。被执行人:王珏,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张武杰与被执行人王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6)苏0612民初3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珏结欠申请执行人张武杰借款10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珏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武杰1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王珏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武杰名下财产除位于通州区金沙镇人民西路佳乐花苑12号楼12幢501、601、0-5(车库)外(已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登记。且已将被执行人王珏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执行标的101150元及执行费1417元,合计102567元,被执行人王珏于2017年6月4日前偿还4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9年3月30日前余款全部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张武杰申请撤销对本案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应在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张武杰名下财产:位于通州区金沙镇人民西路佳乐花苑12号楼12幢501、601、0-5(车库),表示同意暂不要求处置,待抵押权人处置后再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武杰要求暂不处置抵押房产,待抵押权人处置后再申请参与分配。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