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郦秀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郦秀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977号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街越商大厦16层1601室。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飞,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波,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司员工。被告:郦秀生,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郦秀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郦秀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