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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学位、胡忠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位,胡忠达,彭忠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位,男,汉族,农民,家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胡忠达,男,汉族,农民,家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彭忠嫦,女,汉族,农民,家住湖南省蓝山县。系被执行人胡忠达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位与被执行人胡忠达、彭忠嫦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忠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决定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02)蓝法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吴宏长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