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天龙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龙,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王天龙酒后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阳路口时,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举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王天龙在案发现场抓获。经检验,王天龙血液酒精含量为88.32mg/100ml。案发后,王天龙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自行和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天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及收条、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王天龙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天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