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双喜、汪双英与周好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双喜,汪双英,周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双喜,男,1931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汪双英,女,194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好平,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周双喜、汪双英与周好平赡养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好平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双喜、汪双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722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