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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28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峰与被执行人刘先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刘先贵,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28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许峰。被执行人刘先贵。被执行人梅山。申请执行人许峰与被执行人刘先贵、梅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先贵与梅山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先贵与梅山共同共有的位于荆门市泉口路9号(金榜家园)X幢X层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