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延边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吉市东兴童童民族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东兴童童民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730号原告(反诉被告):延边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杜忠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延吉市东兴童童民族食品有限公司,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延边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延吉市东兴童童民族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延吉市东兴童童民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延边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延吉市东兴童童民族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延吉市东兴童童民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延边问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反诉原告延吉市东兴童童民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威审 判 员 刘玉升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