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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玉梅、李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梅,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梅,女,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李建,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执行郭玉梅与李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玉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