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若雪、王训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若雪,王训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211号原告: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初秀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修,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若雪,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训伟,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若雪、王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