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候华与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水里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351号原告苏候华,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正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郝爱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宝,1964年8月2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文苑新村59号楼11号底店。身份证号码:×××。被告河南省中原水里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路45号。法定代表人韦佑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勇,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45号。委托代理人闫光太,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东区金堤路45号院2号楼4单元8号。被告许文林,男,1950年7月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候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文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候华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苏候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4元,减半收取5112元由原告苏候华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秦永光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睿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