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瑞芳与王建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芳,王建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461号原告张瑞芳,女,汉族,2006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法定代理人张景周,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原告张瑞芳之父。被告王建忠,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张国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俊洋,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瑞芳诉被告王建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总共赔付的款项是6500元,其中3800元赔付给原告张瑞芳;剩余的2700元支付给被告王建忠。此款于2017年5月10日之前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就此事故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结清,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芳承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4月7日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审 判 长 李聪聪审 判 员 张卫格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