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袁立霞、黄建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立霞,黄建刚,韶关市曲江湘磊水泥有限公司,朱保国,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抗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袁立霞,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刚,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湘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粤北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建成。原审被告:朱保国,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诉人袁立霞因与被申诉人黄建刚及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湘磊水泥有限公司、朱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武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韶检民(行)监[2015]4402000007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 梦审判员 韩文锋审判员 赖凯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