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建莲诉陈善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莲,谭德贵,陈善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278号原告陈建莲,女,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谭德贵,男,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陈善平,男,陕西省石泉县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简称财产保险公司)。统法定代表人聂询。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莲与被告谭德贵、陈善平、第三人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贵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莲撤回对被告谭德贵的起诉。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