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雷雨、白二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雷雨,白二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雷雨,男,生于1979年4月23日,汉族,文盲,无业,住禹州市。因吸毒2016年7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2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白二刚,曾用名白志刚,男,生于1983年5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禹州市。因犯抢劫罪2007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4年11月22日、2016年10月13日分别被禹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2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犯盗窃罪,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份一天晚上凌晨2时许,被告人申雷雨伙同被告人白二刚去到禹州市红星路老机械厂附近一仓库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仓库内电动三轮车一辆、泸州醇白酒9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泸州醇白酒价值人民币1620元。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二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申雷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白二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一天晚上凌晨2时许,被告人申雷雨伙同被告人白二刚去到禹州市红星路老机械厂附近一仓库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仓库内电动三轮车一辆、泸州醇白酒9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泸州醇白酒价值人民币1620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向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在庭审中供认不讳,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二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雷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白二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申雷雨、白二刚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