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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永义建材购销有限公司与李付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永义建材购销有限公司,李付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永义建材购销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永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付臣,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上蔡县永义建材购销有限公司与李付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付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朱鹤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