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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2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花秀与聂西安、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花秀,聂西安,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2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花秀。被执行人:聂西安。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西安。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伟。申请执行人林花秀与被执行人聂西安、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执行一案,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林花秀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02执23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