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2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花秀与聂西安、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花秀,聂西安,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2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花秀。被执行人:聂西安。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西安。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伟。申请执行人林花秀与被执行人聂西安、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执行一案,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林花秀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02执23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