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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与华建铎、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华建铎,周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9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住所地:叶县九龙路口(许南路北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87203291-5。代表人赵国营,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坡,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叶县农行职工,住叶县。被告华建铎,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周亮,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诉被告华建铎、周亮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建铎、周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华建铎、周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