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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督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贾明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119号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3291873Y。法定代表人:陈才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贾明,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告知本院被申请人贾明已交清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物业费6372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