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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9

案件名称

熊寿权与四川迪美特沃森彩色型材有限公司、王海波、刘海涛、梁晓娴、成都联星高山流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寿权,四川迪美特沃森彩色型材有限公司,王海波,刘海涛,梁晓娴,成都联星高山流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02号原告:熊寿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显军,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迪美特沃森彩色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艳。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倪小军,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涛,男,汉族。被告:梁晓娴,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雍永志,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联星高山流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负责人:何万雄。委托代理人:何晓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寿权与被告四川迪美特沃森彩色型材有限公司、王海波、刘海涛、梁晓娴、成都联星高山流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寿权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熊寿权承担,此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