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晋宁检察院指控杨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晋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9日被晋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晋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卓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晚,晋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张某某、刘某着便衣在晋宁县上蒜镇金砂村抓捕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判决),19时许,发现杨某某在金砂村客堂旁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民警张某某、刘某立即上前对杨某某实施抓捕。杨某某随即叫张某某、李某、李某某、尹某(该四人另案处理)帮忙阻碍民警张某某、刘某控制杨某某,致使杨某某逃跑。在民警准备继续抓捕杨某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的父亲)闻讯赶到现场,认为杨某某被民警张某某、刘某殴打,便使用砖块殴打民警刘某,在民警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民警张某某推搡、殴打,致使民警张某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抓捕工作无法正常展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2、造成民警受伤的后果。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辩论笔录及照片,人民警察证、公务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物证砖块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材料。经质证,被告人杨某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用砖头打被害人时,他们并没有出示证件,自己想着是假警察才打了他们,后边他们才出示的证件,对上述其余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所出示的证据系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在案的证据材料,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晚,晋宁县公安局民警张某某、刘某着便衣到晋宁县上蒜镇金砂村欲抓捕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现已判决)。19时许,民警张某某、刘某发现杨某某在金砂村客堂旁与张某某等人逗留后准备骑摩托车离开,二人立即上前对杨某某实施抓捕。杨某某随即叫张某某、李某、李某某、尹某(该四人另案处理)帮忙阻碍民警张某某、刘某控制杨某某,该四人推搡、拉扯二民警,致使杨某某逃跑。在民警准备继续抓捕杨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闻讯从家中赶到现场,认为张某某、刘某殴打自己的儿子杨某某,便使用砖块殴打民警刘某,在民警表明身份后仍辱骂民警,并对民警张某某推搡、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刘某在此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并导致后续抓捕工作无法正常展开。后增援的民警赶到,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杨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仍阻碍警察执法,且推搡、殴打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提出其在使用砖头打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并没有出示证件,其认为是假警察才打了他们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到达现场时存在不知情的可能性,但在旁人提醒及二被害人已表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被告人置若罔闻仍继续妨害民警执行职务,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砖块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锦人民陪审员 李仁才人民陪审员 李兰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