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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2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与张庆利、田桂燕、哈尔滨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姜传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张庆利,田桂燕,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姜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2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31号。负责人:王臣,行长。被执行人:张庆利,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金星村9组。被执行人:田桂燕,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金星村5组。被执行人: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04-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传君,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金星村4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申请执行张庆利、田桂燕、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姜传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张庆利、田桂燕、姜传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6761.27元,经执行已到位20060元,尚不能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