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54号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1号富山女人街万禾广场A栋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0608X。法定代表人:林美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青,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庄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