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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某、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等69人。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地址遂川县泉江镇商贸城一区。组织机构代码:70577XXXX.法定代表人:项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仲案字(2016)18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资和缴纳养老金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除了本案,还有众多系列案件正在执行,涉案标的额超1000万元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3年。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为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