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秋仁与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仁,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29号申请人陈秋仁,男,汉族,1970年7月3日生,个体户,群众,住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居民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勐勐镇。法人代表: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秋仁与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92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秋仁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1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梅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