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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忠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周忠汉,王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260号原告: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春风路29宗地后栋6、7号。法定代表人:周良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杯,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忠汉,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追加):王小艳,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忠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申请追加担保人王小艳作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核后,同意原告的追加申请。2017年4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周忠汉和王小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两被告周忠汉和王小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丽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