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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陶光显与罗贤、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显,罗贤,罗春,贵州黔西北魔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851号原告:陶光显,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罗贤,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罗春,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贵州黔西北魔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野马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856632248。法定代表人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陶光显与被告罗贤、罗春、贵州黔西北魔芋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陶光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光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 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