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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玉环县荔康家具厂与安吉递铺海霞家具商行、杨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荔康家具厂,安吉递铺海霞家具商行,杨海平,汤哲敏,朱建阳,杨波,张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1519号原告:玉环县荔康家具厂(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前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1MA28HJCF1B。经营者:吴龙,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卢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递铺海霞家具商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住所地安吉县天荒坪中路690号厂房左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3602111203。经营者:杨海平。被告:杨海平,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汤哲敏,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朱建阳,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杨波,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张湖,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旭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晨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玉环县荔康家具厂与被告汤哲敏、杨海平、朱建阳、杨波、安吉递铺海霞家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六被告给付货款168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525%算至款清日止)。本院经审查查明,安吉递铺海霞家具商行于原告起诉日前之2017年1月17日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相应的主体资格于其注销登记日终结。该民事主体有遗留债务的,债权人可向其经营者主张。安吉递铺海霞家具商行被注销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仍将安吉递铺海霞家具商行列为被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虽已予受理,仍应裁定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玉环县荔康家具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宁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