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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翠梁、黄明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梁,黄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576号申请人刘翠梁,男。被执行人黄明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翠梁与被执行人黄明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明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审 判 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