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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2015年12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1983年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具备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24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年3月27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经预谋,从本区安成铺乘坐12路公交车伺机扒窃。9时40分许,郭某某发现车上乘客被害人丁某上衣左侧口袋内有财物,遂示意吕某某实施盗窃,并用身体挡住丁某妻子刘某,为吕某某提供掩护。吕某某将丁某装在上衣左侧内口袋中欲到医院就医的两千元现金盗走后,二人下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丁某及妻子刘某发现后,随后追撵,抓住被告人郭某某,并报警。被告人吕某某逃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经预谋,从本区安成铺乘坐12路公交车伺机扒窃。9时40分许,郭某某发现车上乘客被害人丁某上衣左侧口袋内有财物,遂示意吕某某实施盗窃,并用身体挡住丁某妻子刘某,为吕某某提供掩护。吕某某将丁某装在上衣左侧内口袋中欲到医院就医的两千元现金盗走后,二人下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丁某及妻子刘某发现后,随后追撵,抓住被告人郭某某,并报警。被告人吕某某逃脱。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鲍某(办案民警)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户籍证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三、赃款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丁玉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