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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卢建兵与陈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兵,陈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432号原告:卢建兵,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迟,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卢建兵与被告陈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卢建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建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建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卢建兵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庭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