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张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张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445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何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思,重庆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能英,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张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