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积仓、吕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积仓,吕水华,周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刘积仓,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吕水华,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文盲,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周仙花,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文盲,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积仓与被执行人吕水华、周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水华、周仙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缴纳执行费27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5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铅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占润鸿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