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筠连县蜀龙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筠连县蜀龙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286号原告:筠连县蜀龙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先元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原告筠连县蜀龙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筠连县蜀龙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蜀龙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筠连县蜀龙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筠连县蜀龙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