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覃浩与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龚静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浩,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龚静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004号原告:覃浩,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龚静波,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汉族,贵州省钟山区人。原告覃浩与被告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龚静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覃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覃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仕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