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福欢、骈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欢,骈爱东,李福欢,骈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骈爱东。上诉人李福欢因与被上诉人骈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福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广 利审 判 员 刘���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琳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