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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家寿与夏新淳、刘丽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23执保32号 申请保全人王家寿,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祥云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夏新淳,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祥云县人。 被保全人刘丽枝,女,1984年2月5日出生,祥云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家寿与被申请人夏新淳、刘丽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对被申请人夏新淳、刘丽枝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祥云县下庄镇玉峰路〈土地使用证号为:祥国用(2014)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祥云县房权证下庄镇字第下xxxx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923执保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永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