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薛建林与赵欣、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林,赵欣,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318号原告:薛建林,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欣,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瑞祥如意世家1楼东单元10层西户。法定代表人:高瑞阔。委托代理人:XX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林诉被告赵欣、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薛建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薛建林负担。审判长  李银辉审判员  张郑军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