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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鲁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鲁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99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安继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鲁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鲁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赔偿10000元,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陵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