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27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赵卫民与胡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民,胡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410号原告:赵卫民,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泸西制鞋厂职工,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唐红宾,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云丽,女,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尹朝辉,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卫民与被告胡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卫民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卫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赵卫民承担。审判员  沈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司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