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美玲,郑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美玲,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筠泉路***号。被执行人郑云敏,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筠泉路***号。本院在执行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美玲、郑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在高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郑云敏所有的位于高安市桥北路(锦江园)房屋产权证号为高房权证瑞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高国用(2009)字第1192号营业用房。买受人邬立根(身份证号362222XXXXXX)、刘磊(身份证号362222XXXXXX)、吴稚(身份证号362222XXXXXX),以人民币10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位于高安市桥北路(锦江园)产权面积129.2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国用(2009)字第XXXX号营业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邬立根(身份证号362222XXXXXXX)、刘磊(身份证号362222XXXXXX)、吴稚(身份证号362222XXXXXXXX),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邬立根、刘磊、吴稚时起转移。(2014)买受人邬立根、刘磊、吴稚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