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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龙之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盼功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盼功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龙之洁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盼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娄村湘太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曹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秋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龙之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下甲村。法定代表人:陈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伟国,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盼功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龙之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盼功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龙之洁公司1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龙之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剥夺盼功公司开庭辩论的权利,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盼功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下来之前联系一审法官,一审法官答复还未收到二审裁定书,如开庭会传票通知。但盼功公司一直未收到传票,直到2017年1月份收到判决才得知已开庭。一审法院剥夺了盼功公司开庭辩论的权利,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二、盼功公司只欠龙之洁公司70多万元货款,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龙之洁公司1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往来,2015年11月9日,双方对账确认盼功公司结欠龙之洁公司136万元,后公司陆续支付50万元承兑给龙之洁公司,又陆续支付10万元货款给龙之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盼功公司只欠龙之洁公司76万元,二审法院应驳回龙之洁公司1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龙之洁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判决也是正确的。盼功公司至今结欠龙之洁公司货款86万元,不存在盼功公司所说的有另外10万元付款的事实。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盼功公司的上诉请求。龙之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盼功公司支付龙之洁公司尚欠的货款860000元;2、判令盼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4日,龙之洁公司、盼功公司签订《面料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由盼功公司以固定价格向龙之洁公司采购各种品名的面料,合同对产品的品名、价格、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从2015年3月开始龙之洁公司向盼功公司送货,至2015年10月双方业务终止。2015年11月9日,经对账,盼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保华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结欠龙之洁公司货款1360000元,龙之洁公司向盼功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龙之洁公司自认对账后盼功公司以承兑的方式向龙之洁公司支付了货款500000元,尚结欠龙之洁公司货款860000元。后龙之洁公司催讨余款无果,于2016年2月1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审理中,对于付款期限,龙之洁公司陈述,按双方交易习惯盼功公司应于发票开具后45日内支付货款,龙之洁公司最后一次向盼功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认为,龙之洁公司、盼功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盼功公司结欠龙之洁公司货款人民币860000元的事实有龙之洁公司举证的面料采购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及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实,结合龙之洁公司的陈述,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双方已于2015年10月业务终止,盼功公司未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在发票开具后45日内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龙之洁公司货款的民事责任,龙之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盼功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苏州盼功制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龙之洁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由苏州盼功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一审法院向盼功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材料、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均系邮寄至盼功公司的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娄村湘太路999号”,且邮件均被妥投。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经对账确认盼功公司的欠款金额为136万元,以及盼功公司在对账后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50万元均无异议,现盼功公司上诉主张其还另外支付了10万元货款,而龙之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应由盼功公司对于该部分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盼功公司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盼功公司就本案一审程序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系将案涉开庭传票邮寄送达至盼功公司的住所地,且该邮件已妥投,故本案一审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盼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苏州盼功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