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璞、戎培和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璞,戎培和,赵进,谢朗朗,魏永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郑璞,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人戎培和,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谭追来,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赵进,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辩护人赵洪升,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谢朗朗,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自报魏永亮,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璞、戎培和、赵进、谢朗朗、魏永亮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璞、戎培和、赵进、谢朗朗、魏永亮及辩护人谭追来、赵洪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郑璞,戎培和结伙在本市闵行区申兰路近申昆路一建筑工地生活区开设“二八杠”赌场并参与分成。期间,聘用被告人赵进、谢朗朗、魏永亮、谢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在该赌场内负责洗牌、插脚、收窑花、望风等工作。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在检查工作中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郑璞、戎培和、赵进、谢朗朗、魏永亮及赌客20余名,缴获赌具10副、赌资人民币2,100元及用于保护赌场经营的刀具、铁棍等。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璞、戎培和、赵进、谢朗朗、魏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某、周某1、姜某、周某2、黄某某、许某某、徐某、常某某、陈某1、陈2、郭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冯某某、倪某、刘某某、肖某某、何某某、田某某、崔某某、蔡某1、寇某某、查某某、谢某某、蔡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当场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璞、戎培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进、谢朗朗、魏永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璞、戎培和、赵进、谢朗朗、魏永亮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璞、戎培和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进、谢朗朗、魏永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郑璞、戎培和、赵进、谢朗朗、魏永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证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璞、戎培和、赵进、谢朗朗、魏永亮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二名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戎培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被告人赵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四、被告人谢朗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五、被告人魏永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六、扣押的赌资、赌博用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