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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明义与刘胜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义,刘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义,(又名刘义),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户,住本县。被执行人:刘胜荣,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刘明义与被执行人刘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胜荣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刘明义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胜荣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通城民初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继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