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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晓文、姜明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文,姜明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815号申请人:王晓文,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姜明呈,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生,住荣成市。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文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处依法查封。申请人王晓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明呈名下所有的位于荣成市高阳小区x号楼xxx室房产。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关注公众号“”